我的哥哥是县招办主任,他的一个朋友在郑州,找到他说如果有分数低的学生可以通过北京的一家网站,缴纳一些费用上大学,他就找了一些学生告诉他们可以通过一个朋友走,但要缴纳一些费用,因为北京要事先联系,要先交一万元,联系好了如果孩子们愿意上在交一些费用就可以上,如果不愿意上或者没有联系好这一万元退给学生,他就给学生写了一个代收某学生资料费,调剂费的代收条,他就带一些分数低的同学,通过这个朋友的介绍到北京这家网站,认识了里面的工作人员,学生们留在天津搞了一个军事夏令营,在这个过程中他也花费了精力与财力,同时这家网站就积极联系学校,联系好后就通知家长给这家网站有汇去一些钱,网站就把录取通知书发给了学生.现在学生的代收条没有收回来,有的学生家长举报说是受贿,检察院准备起诉,它实际收了4个孩子每人一万。
问题:看刑法388条似乎不属于受贿,因为他不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看两高的司法解释通过朋友应不属于受贿.不知对不对?
答:本案的关键是招生办主任通过网站录取低分学生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通过网站录取低分学生不需要有特殊职务的人,而只需要与网站工作人员能够认识或沟通就可以实现。即不管是有没有特殊职务,只要与网站工作人员能够沟通,就可以让低分的学生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上学,则不构成职务犯罪。
本案中,如果招生办主任不可能通过他本人的职务行为让低分学生录取,那就要看他是不是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让低分学生录取。他与网站工作人员的关系有三种可能: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如果是前两者,他的行为与本人职务无关,则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