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部分项目标准的通知
湘公交传发(2015)35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湖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2014年统计调查数据,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项目标准调整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60元;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35元;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025元。
请各办案单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