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可以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向加害方提出索赔。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包括抢救费、住院期间的诊疗费、医药费以及康复费等后续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为标准,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护理费,受害人因受伤住院需要人护理,不论是请专门的护工,还是由家人或亲属看护,都需要考虑这笔费用;
(四)误工费,受害人因为身体受伤,无法正常进行工作,造成的这部分经;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五)交通费,这需要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六)住宿费,包括受害人的住院费以及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
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除上述费用外,加害方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及继续治疗过程中的一些必要费用。
如果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除去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项目外,受害人家人或近亲属还可要求对方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